国电本原(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国电本原(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2279号
原告:北京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韩炳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新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电本原(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车书令。
原告北京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本原(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国电本原(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英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