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科建环境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海南科建环境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0民终3153号
上诉人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南科建环境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2民初5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上诉人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松 审判员 韩 凯 审判员 袁海兰
书记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