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271民初1167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告:海南科建环境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凯丰花园4号楼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6799048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因与**达成调解,撤回对海南科建环境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海南科建环境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海南科建环境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