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中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八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326民初34号
原告:**,四川省宣汉县人,现住四川省宣汉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一: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巨能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彭某。
被告二:胡某,重庆市渝中区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大井南巷6号9-3。
被告一、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一、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三:八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宿海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第三人:邯郸中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中材),统一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诉讼委托代理人:苑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某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某、八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邯郸中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张齐宇,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张某2,第三人邯郸中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某、张某3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八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前调解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53.19元,减半收取计71,926.595元,由原告**负担,依法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四朗措姆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帅 冬 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燕
书 记 员 洛布群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