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民终14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伶俐,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系**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中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贵齐,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邯郸中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4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一民
审判员 王双振
审判员 田 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温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