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688号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华村牛角组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430104MA4LHMNTX3。
经营者:叶格平。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轴路西、南三线南(星沙枫树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09282Q。
法定代表人:刘伟。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0904.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0904.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