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4839号之二
原告: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轴路西、南三线南(星沙枫树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360元,减半收取8180元,由原告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