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鑫亚铝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1408号
申请人:湖南鑫亚铝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汤赤洋
申请人湖南鑫亚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汤赤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鑫亚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汤赤洋银行存款人民币10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鑫亚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汤赤洋银行存款人民币10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鑫亚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祁谷芸
人民陪审员  周兴芝
人民陪审员  陈舜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雷婉婷
书 记 员  廖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