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81执3581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国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浏阳市镇头镇经典景观花木园。
法定代表人吴其祥。
被执行人尹文新,男。
被执行人彭波,女。
被执行人黎志勇,男。
被执行人陶曲,女。
被执行人彭洪林,女。
被执行人吴其祥,男。
被执行人浏阳市镇头镇益环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黎志勇。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镇头镇经典景观花木园、尹文新、彭波、黎志勇、陶曲、彭洪林、吴其祥、浏阳市镇头镇益环种植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2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71887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行和解达成偿还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181执35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 凯
审判员 沈威武
审判员 刘志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