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84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光桓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A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8203007K。法定代表人:黄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宜城市振兴大道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8401118620XW。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人北京光桓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生效的(2021)鄂0684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光桓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宜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光桓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75582.59元,余款100000元于2023年5月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北京光桓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求。诉讼费1905元由宜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1日前交至宜城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21)鄂0684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执行员 台换蓝
书记员 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