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桓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军辉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光桓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9110号 原告:北京军辉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院**楼****西3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光桓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A901内一div> 法定代表人:黄娟。 原告北京军辉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光桓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军辉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军辉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军辉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由北京军辉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 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