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与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3民初6897号
原告: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阮琳,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龙溪经济联社广州花卉博览园内。
法定代表人:伍云宽。
原告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与被告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吴宇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9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现合并暂计至2020年6月20日,为1589.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广州市绿化公司白云苗圃(下称“白云苗圃”)与被告签订了《广州花卉博览园科技示范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白云苗圃以租赁方式取得坐落在原广州市芳村区龙溪大道广州花卉博览科技示范区B8、B9号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约定保证金9万元,在合同期限届满清场迁出后一个星期内退还,合同期限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2014年,因事业单位改革,整合广州市园林科学研究所、广州市林业科技推广站、白云苗圃,组建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下称“原告”),由原告承接白云苗圃的所有权利义务。上述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白云苗圃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合同期满后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没有到庭,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4月4日,被告(甲方)与广州市绿化公司白云苗圃(乙方)签订《广州花卉博览园科技示范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广州市芳村区龙溪大道广州花卉博览园科技示范区B8、B9号场地(占地面积9亩)给乙方作花卉种植、销售使用;使用期限自2005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每年每亩有偿使用费20000元,合计每年总金额180000元,从第四年起按每年总金额递增5%计收租金;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缴纳90000元作为保证金,在有偿使用期限届满不续约的,乙方在限期内清理并迁出场地后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保证金退回;等等。合同签订后,广州市绿化公司白云苗圃向被告缴纳了履约保证金90000元,并一直向被告支付至2014年前的租金。
另查,广州市绿化公司白云苗圃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注销登记,其债权债务由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即本案原告承继。
广州市绿化公司白云苗圃公司注销后,原告(甲方、转租方)与广州市名卉景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受转租方)签订《广州花卉博览园科技示范区土地转租合同》【穗园科合字(2014)212号、名卉合字(2014)187号】,约定鉴于甲方承担原广州市绿化公司白云苗圃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为甲方2013年投资成立的公司,甲方依法承租广州市芳村区龙溪大道广州花卉博览园科技示范区B8、B9号场地,甲方将上述承租场地内空地转租给乙方。转租期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转租场地有偿使用费为《广州花卉博览园科技示范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甲方需支付给科技园公司的场地有偿使用费金额。合同签订后,由广州市名卉景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014年1月18日至2019年的场地租金。
又查,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8)粤0103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2004年6月30日签署的《广州花卉博览园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2004年8月18日签署的《广州花卉博览园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将上述两份合同项下已交付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交还给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等。2019年3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民终168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庭审中,原告陈述:本案案涉场地(广州市芳村区龙溪大道广州花卉博览园科技示范区B8、B9号场地)属上述被依法解除的合同中所包含土地范围内,所以广州市名卉景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接向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交纳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因当时被告已联系不上,故原告并未要求被告返还90000元保证金。2019年12月31日,《广州花卉博览园科技示范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已退出涉案场地。
原告为证明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广州市花卉博览园科技示范土地有偿使用合同》;2、广州市绿化公司白云苗圃向被告交纳9万元保证金转账记录、收款收据、发票及资金汇划补充等;3、《关于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广州市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通知书》;4、《广州花卉博览园科技示范区土地转租合同》;5、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发票;6、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6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涉案的《广州市花卉博览园科技示范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上述合同约定,涉案场地的租赁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期限届满不续约的,租赁方在限期内清理并迁出场地后一星期内,由被告将保证金90000元退回。现租赁期已届满,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无作抗辩,被告应依约返还保证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0000元保证金及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应诉及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返还保证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被告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伍燕燕
谢林旭
刘卿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