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00321026228N。
法定代表人:阮琳。
被执行人:广州市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黄庄南路桐林一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771195416。
法定代表人:吴刚。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民终17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行为)为腾空退还涉案土地,执行标的(金钱)为2093795.91元,执行费为2383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行为标的部分,本院三次前往涉案地,分别勘验现场,组织申请人及案外人广州市桐林小区业主委员会、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协商,并对案外人释法说明,并于2021年8月3日将涉案场地移交申请人,申请人已在现场通过修建铁门、加锁、拉水马等方式进行接收;金钱标的部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及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行为标的已执行到位,金钱标的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及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鹏
审判员 洪 勇
审判员 闾飞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单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