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浩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1671号
原告:***,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安徽浩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方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335647789Y。
法定代表人:杜庆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浩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本院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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