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421民初1400号
原告: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长治县苏店镇西申家庄新农村建设领导组。
住所地:长治县西申家庄村。
负责人:秦向阳。
被告:长治县苏店镇西申家庄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长治县苏店镇西申家庄村。
负责人:秦向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县苏店镇西申家庄新农村建设领导组、长治县苏店镇西申家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8元,减半收取17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