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

5094苏州国顺物流有限公司与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5094号
原告:苏州国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金筑街。
法定代表人:饶钦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荣欣,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国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国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国顺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国顺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3元,减半收取3196元,财产保全费2218元,合计5414元,由原告苏州国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