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5372号
原告: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6号鼎太风华商座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杰,董事长。
被告:山西鑫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经园北路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慧萍,总经理。
原告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鑫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燕玲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