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01民初2791号
原告:***,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和田亿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古江巴格街道阿鲁买里社区阿恰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联合,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和田市亿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海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董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