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24民初616号
原告:**,男,199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告:***,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被告:和田亿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张联合,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和田亿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和田亿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志涛
审 判 员 麦丽开
人民陪审员 付巧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