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亿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亿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3民初2203号

原告:***,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新疆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田亿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阿恰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乔,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和田亿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和田亿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桂林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晏 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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