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3民初2203号
原告:***,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新疆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田亿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阿恰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乔,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和田亿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和田亿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桂林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晏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