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9008号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000号15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田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北京路世纪新城3号楼二层15-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鉴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