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和田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319号之一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000号15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和田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北京路世纪新城3号楼二层15-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和田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鉴于原告已申请撤诉并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