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319号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000号15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和田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北京路世纪新城3号楼二层15-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受理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和田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