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2881号
原告:和田市博峰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经营者:卢绳功,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告:新疆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阿布都拉·吐送托合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买买托乎提·艾合买提,男,1984年7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市博峰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新疆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买托乎提·艾合买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和田市博峰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田市博峰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 依 古 孜 丽 · 吾 斯 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阿米那木汗·吉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