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224执630号
申请人:新疆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布都拉·吐送托合提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乌鲁木齐北路**********。
被执行人: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市宝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招玉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
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钟宅五里****楼**iv>
被执行人:厦门市博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俊林职务:执行董事。
公司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7号2515单元。
被执行人:蔡文键,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蔡俊林,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宝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博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蔡俊林、蔡文键、**、蔡俊林与新疆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224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二、2020年7月24日对被执行人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宝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博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蔡俊林、蔡文键、**、蔡俊林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洛浦县肉鹅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徐明名下有一辆车以被查封其余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人拒绝接受车辆并不能交付其抵债,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