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宝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224执630号

申请人:新疆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布都拉·吐送托合提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乌鲁木齐北路**********。

被执行人: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市宝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招玉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
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钟宅五里****楼**iv>

被执行人:厦门市博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俊林职务:执行董事。

公司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7号2515单元。

被执行人:蔡文键,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蔡俊林,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宝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博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蔡俊林、蔡文键、**、蔡俊林与新疆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224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二、2020年7月24日对被执行人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宝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博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蔡俊林、蔡文键、**、蔡俊林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洛浦县肉鹅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徐明名下有一辆车以被查封其余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人拒绝接受车辆并不能交付其抵债,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