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宝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3224民初504号
原告:新疆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布都拉·吐送托合提职务:董事长。
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乌鲁木齐北路3号23栋1单元1层101室。
被告: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明职务:总经理。
公司地址:新疆和田洛浦县杭桂路疾控中心办公楼。
诉讼委托代理人:卞坚群,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宝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招玉职务:执行董事。
公司住址:厦门市湖里区钟宅五里24号4号楼1203室。
被告:厦门市博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俊林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蔡文键,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文化程度,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号***室,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女,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文化程度,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号***室。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卫星公司)与被告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浦县宝投公司)、厦门市宝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宝投公司)、厦门市博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笙公司)、蔡文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星公司法定代表人阿布都拉·吐送托合提,被告洛浦县宝投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卞坚群、厦门宝投公司、博笙国公司、蔡文键,**诉讼代理人刘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卫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5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洛浦县禽类(鹅)养殖深加工全产业项目种鹅繁育基地项目交于原告施工,原告依据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义务,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24日一共给洛浦宝投公司打入了1500000元履约保证金,现由于被告无法履行合同,多次催被告退还履约金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协议书向被告缴纳履约金150万元。被告宝投公司质证为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没按照合同交足履约金;被告厦门宝投公司、博笙公司、蔡文键、**质证为与我们没有关联性。
2、申请书一份,证明当时被告未向原告提供施工图和施工许可证而原告向被告申请返还履约保证金。被告宝投公司、厦门宝投公司、博笙公司、蔡文键、**均质证为不认可。
3、支付业务回单三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打了15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告宝投公司质证为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足履约金;被告厦门宝投公司、博笙公司、蔡文键、**质证为与我们没有关联性。
本案被告宝投公司,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原告并未依据协议书履行权利义务,原告违约在先,原告没有履行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履约金200万元,只交了150万元;原、被告合同并未解除,原告诉求退还履约金缺乏依据,不符合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上约定的履约金退还条件。
被告洛浦宝投公司针对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文件交接清单和围墙的施工图纸,证明被告洛浦宝投公司向原告提交了围墙图纸。原告质证为不认可。
本案被告厦门宝投公司、博笙公司、蔡文键、**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四个被告不是涉案意向书的当事人,因此不应承担意向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宝投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应该独立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以上被告的起诉。
被告厦门宝投公司、博笙公司、蔡文键、**针对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验资报告书,证明厦门宝投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经交足。原告质证为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本院予以采信;申请书一份,不符合证据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支付业务回单三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打了150万元履约保证金,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文件交接清单和围墙的施工图纸,证明被告宝投公司向原告提供围墙施工图纸,本院予以采信。
验资报告书,证明厦门宝投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经交足,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5日,原告新疆卫星公司与被告宝投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双方对工程工期、竣工日期、工程造价确定及结算方式、双方责任、合同生效、终止、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卫星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至5月24日向被告宝投公司打了1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开户行:中国银行;付款人账号:×××.57;收款人账号:×××)。在银行汇款回单中,注明用途为保证金。被告洛浦宝投公司收取上述款后,于2019年6月3日向原告只提供了一份围墙施工图纸,未提供正规的设计施工图。
另查明,洛浦县宝投公司2018年11月1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6720万,厦门市宝投公司、博笙公司为洛浦县宝投公司的法人股东,厦门宝投公司占股率为百分之六十,博笙占股率为百分之四十;经本院核实洛浦县宝投公司实际控股人为蔡文键,蔡文键与**系夫妻关系;**厦门宝投公司实际控股人,占股95%。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属合法有效。双方签订该协议书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书约定合同签订当日承包方应向发包方缴纳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而要求承包方缴纳的金额。但双方没有按协议书约定签订合同并且洛浦县宝投公司无法签订这份合同;依据现有的证据原告新疆卫星公司已经向被告洛浦县宝投公司支付了150万元保证金,被告洛浦县宝投公司认可收取该保证金,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洛浦宝投公司向其退还履约保证金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厦门宝投公司是洛浦县宝投公司法人股东之一占公司股份60%,因未实际出资,造成公司经营困难,应在实缴(未出资)限额承担连带责任;同理,博笙公司是洛浦宝投公司另一股东占公司股份40%,应在实缴(未出资)限额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厦门宝投公司实际控股人,持该公司95%股份,另一股东蔡招蓉持股5%(实际为挂名股东),**与蔡文键是夫妻关系,两人实际控制洛浦宝投公司和厦门宝投公司,在本案中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蔡文建能否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蔡文建虽不是洛浦宝投公司和厦门宝投公司的股东和法人,却实际控制上述公司,其对内对外作出的决定公司的管理人员都会遵照执行,其利用注册成立的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进行不诚信的经营活动,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蔡文建对本案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新疆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50万元。
二、被告厦门市宝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厦门市博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蔡文键、**对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艾   力
审 判 员 图尔送阿依
人民陪审员 董 建 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麦 丽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