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晓成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月竹里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晓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4627号
原告:湖北月竹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隆中路中航609所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B1C36Y。
法定代表人:尚志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玮,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晓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新生村五组39号。
法定代表人:罗忠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月竹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晓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月竹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晓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月竹里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晓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月竹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晓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湖北月竹里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卢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凌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