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4财保545号
申请人:****建诚架管租赁站,住所地**市。
经营者:***,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申请人:山东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建诚架管租赁站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建诚架管租赁站以保险保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诚架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诚架管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