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4民初116号
原告: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建国,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慎广,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山东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与被告***、山东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