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与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4财保351号
申请人:****建诚架管租赁站,经营场所**市**区张庄路477号。
经营者:***,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慎广,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苗族,1977年7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山东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建诚架管租赁站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建诚架管租赁站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诚架管租赁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建诚架管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