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南县六铁镇人民政府与四川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玉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7民初631号

原告:宁南县六铁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4270090797470),住所地:宁南县六铁镇树基村**。

法定代表人:胡正开,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宋(特别授权),四川邱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3094472307),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一环路东沿线彩云府**楼****。

法定代表人: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5年10月3日,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中成建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69672271M),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陈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华君(特别授权),男,生于1967年10月2日,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住四川省泸县v>

原告宁南县六铁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成建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宁南县六铁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南县六铁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南县六铁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63元,减半收取计12,431元,由原告宁南县六铁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王明升

审判员  鲁永洪

审判员  李世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凌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