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施可丰四川雷波化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民初340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村民,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贵,四川建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施可丰四川雷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顺河乡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解永常,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雷波县瓦杂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巴姑乡巴姑村10号。
法定代表人:史之华,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651号。
法定代表人:龙国祥,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四川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一环路东沿线彩云府2号楼19层5号。
法定代表人:黎明,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雷波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西街6号。
法定代表人:龚忠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施可丰四川雷波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雷波县瓦杂姑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雷波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斯惹古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