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墨玉华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墨玉县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墨玉华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222民初366号
原告:墨玉县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0760759225。
法定代表人:费红军职务:总经理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米日班·卡地日,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新疆墨玉华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战生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团结路。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墨玉县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墨玉华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墨玉县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墨玉县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墨玉县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6.2元,减半收取1173.1元,由原告墨玉县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