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墨玉华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墨玉华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财保7号
申请人:新疆墨玉华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3330635282。
法定代表人:邵战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竹州大道园博园主展馆二楼B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1992393N。
法定代表人:江小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墨玉华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1629462.59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申请人新疆墨玉华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保单号:NO.022165321400040200003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墨玉华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1629462.59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1629462.59元为限额进行冻结,保全期限为一年(2022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新疆墨玉华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  江  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