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2民初219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卡拉喀什镇托万帕克村6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双洋,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卡拉喀什镇托万帕克村67号,(系父子关系)。
被告:***,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城镇固尔扎路5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韵如,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邵战生,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高峰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书记员 伊力亚尔.麦麦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