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墨玉华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某某华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22民初14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告:新疆**华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斯孜街道斯孜社区其乃巴格路132号其乃巴格小区4号楼3**401室-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新疆**华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0.00元,减半收取计6,80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