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2民初6506号
原告:西安金时利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陕西宏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笑,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金时利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金时利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因被告***、陕西宏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完毕,故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金时利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金时利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晨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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