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玉龙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浦县利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玉龙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新3224执保106号
洛浦县利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玉龙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瑰谷速冻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洛浦县利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玉龙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瑰谷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224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保全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王新疆玉龙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瑰谷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748380元或者等额财产。经本院保全,已冻结被保全人新疆玉龙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瑰谷速冻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213440.06元的存款。至此,由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022)新3224民初21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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