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4民初462号
原告:***,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被告:***,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汊涧社区。
被告:新疆玉龙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北京东路4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涛,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玉龙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玉龙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吐尔送阿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 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