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中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3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53029647F,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高沙村湖坝组。
法定代表人:杨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聪颖,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4485654N,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
负责人:李友意,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中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38569907R,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100号有色地勘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占智青。
申请人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湘0121财保3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4月2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湖南中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中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中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懿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