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特247号
申请人:湖南中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有色地勘大厦**。
法定代表人:占智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喻小红,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佩,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湖南中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喻小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县劳人仲案字(2019)第29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中色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县劳人仲案字(2019)第298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条件;2.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诉讼时效;3.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喻小红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请求,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对方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5日,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县劳人仲案字(2019)第298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确认双方用工关系于2019年5月29日解除;(二)中色公司应支付喻小红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21952元,扣除喻小红实际领取的8000元,中色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喻小红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13952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仲裁裁决关于中色公司支付喻小红工伤待遇裁决事项不属于该条规定的适用终局裁决的法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县劳人仲案字(2019)第298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中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