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临沂源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博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5民初7025号之三 原告:临沂源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探沂镇后接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CEXQT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百善镇泗永路8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9508279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博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DL-1幢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PGUWJI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洪山路22号6栋1单元0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70********。 被告:***,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滩溪县韩村镇双沟村后沟湾庄,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2********。 原告临沂源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博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临沂源财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源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源财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12元,减半收取计750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临沂源财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