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萧县天缘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萧县水利局、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执3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萧县天缘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健康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322087573732F(1-1)。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萧县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003196256H。
主要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书香门第**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95082791B。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萧县天缘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萧县水利局、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萧县天缘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萧县水利局已于2019年12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谷光亮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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