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萧县天缘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萧县水利局、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萧县天缘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健康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322087573732F(1-1)。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萧县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003196256H。
主要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100号书香门第1栋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95082791B。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萧县天缘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萧县水利局、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22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萧县水利局、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萧县天缘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萧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以(2019)皖1322执1371号案件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因案件需要,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提级由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萧县水利局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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