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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天缘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萧县水利局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执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萧县天缘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健康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322087573732F(1-1)。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萧县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003196256H。
主要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书香门第**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95082791B。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萧县天缘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萧县水利局、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22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萧县水利局、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萧县天缘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萧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以(2019)皖1322执1371号案件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因案件需要,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提级由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萧县水利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谷光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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