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2民初1347号
原告:阿卜杜热曼麦麦提尼亚孜,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被告:新疆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古勒鲁克村公园路51号和田名门大酒店综合商业体写字楼B座七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松,系公司董事。
原告阿卜杜热曼麦麦提尼亚孜与被告***、新疆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阿卜杜热曼麦麦提尼亚孜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卜杜热曼麦麦提尼亚孜因需搜集新证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卜杜热曼麦麦提尼亚孜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3.78元,减半收取计2,751.89元,由阿卜杜热曼麦麦提尼亚孜负担。
审判员 李 新 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热米莱杰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