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新疆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201民初539号
原告: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201L19704887J,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吉亚乡中昆物流园租赁区2-3号。
经营者:***,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告:新疆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3330638438,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古勒鲁克村公园51号和田名门大酒店综合商业体写字楼B座7楼7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新疆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2月6日立案。原告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侯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仵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