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新3224执保248号
申请保全人:杨志江,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
被保全人:新疆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3330638438,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松 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杨志江与被保全人新疆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2021年8月25日,保全标的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434750元为限额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经本院保全,已实际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34750元。至此,由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021)新3224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已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