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博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陵县爱得丽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024执5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荆州市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健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陵县爱得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江陵县沿江产业园楚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博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陵县爱得丽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陵县爱得丽服饰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3675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