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3财保24号
申请人承德鹤世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马宝驹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翔泽科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朱新健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朱新健,男,汉族,1990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申请人承德鹤世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承德鹤世昌商贸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德鹤世昌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炳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举